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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制服穿着规范

作者:锦义轩服饰日期:02-21 14:20阅读:59次

为规范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一条 执行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执行工作人员所着制服包括审判制服和司法警察制式警服。

第三条 执行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原则上应当穿着制服:

(一)依法进行送达、调查、听证、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履行法律职务时;

(二)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

(三)其他应当穿着制服的情况。

第四条 执行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职务时,着制服可能引起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警觉,导致被执行人逃匿或隐匿、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着便装。

第五条 执行工作人员着装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制服不得与其他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六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穿着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在办公场所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及其他有损法院和执行人员形象的服饰。

第八条 不得将制服、徽章变卖或赠送、外借他人;非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不得着制服;禁止着制服参加娱乐活动。

第九条 审判制服和司法警察制式警服的具体穿着要求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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